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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数据与数据要素
来源: | 作者:武汉澳门新葡萄新京5303 | 发布时间: 2023-09-08 | 1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前,业界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要素、数据资产等概念在理解和认知上还不一致,如果厘不清这些概念的关系和区别,将对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现结合我们对数据资产化技术的长期深入探究心得,简要分析一下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要素、数据资产、数据确权等概念的理解和认识。

第一,我们对数据的理解

如果我们以数据被确定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之日作为分水岭,那么之前的数据可称为数据、数据资源、信息资源,之后的数据就要按是否确权分为确权数据和非确权数据。确权数据才可称为数据要素,具备可量化、可定价、可流通、可交易、可使用、可监管的能力,只有确权数据才可进入流通和交易环节,才能成为数据资产;非确权数据可称为数据资源,不具备流通、交易、监管等能力,不能成为数据要素和数据资产,不宜纳入数字经济生产要素的范畴,但可作为数据资源进行管理和入财务报表。因此,在数据流通交易过程中需要分清数据要素和数据资源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只有经确权后的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才能上市流通交易,而数据作为资源只能由产生数据的机构自己使用,绝不能上市流通交易。在法律上一定要对数据要素和数据资源界定清楚,不能模棱两可、混淆不清。

第二、我们对数据来源的认知

任何一个事物或对象都会产生最原始的数据,这些原始数据的来源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事物或对象自身产生的文字、记录等数据,这类数据自“上古结绳而治”开始就已存在了,基本上都可以归入数据资源;第二类是通过计算机软件应用产生的可以机读的数字化数据,这类数据经过确权认证后就可成为数据要素,没有确权认证的数据则仍然是数据资源。理论上讲,这两类数据都具有明显的归属权特征,在一定条件下,数据资源随时可以转化为数据要素。但是,目前对这两类数据并没有进行归属权界定和说明,在“数据二十条”中只是统称为“数据来源者”,而“数据来源者”的概念非常模糊,无法有效区分数据要素和数据资源,容易产生鱼龙混杂、确权数据非确权数据不分的现象,不利于数据要素的流通交易和资产化、产业化。

第三、我们对数据确权的思考。

数据归属权是数据确权的基础,数据确权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每一条数据按照通用规则生产、加工后能识别数据归属权的数据,才能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数据确权。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没有归属权的数据无法确权,没有确权的数据就不能流通交易,不能流通交易的数据也就无法资产化和产业化。

当前,数据不能确权却可以授权,如果非要数据授权,那这种数据授权可能就不合法,因为这个数据的归属权可能不属于授权者!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数据不确权,在数据流通交易过程中就无法区分、识别和监管各类数据的所有者、持有者、加工者、经营者以及使用者,之后持续不断地加工生产的各类新数据、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就会非常混乱,责权利就不清晰,更无法监管。最后的结果是:不仅会导致严重的数据安全问题,而且当涉及个人隐私数据和企业商业机密数据的滥授权时,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数据监管的对象应是经确权认证后的数据要素,而不是数据资源。同时,非确权数据严禁上市流通交易,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私下交易。

近期,财政部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是数据资源而非数据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有专家指出:确权和交易是数据资产非常重要的问题。确权和交易都是属于会计的前提而不是会计本身。这个文件既不解决数据资产确权问题,也不解决交易问题。确权是法律问题,交易是市场问题,交易的前提是确权,确权后才能交易,这些都不是会计问题。”

综上所述,当前的焦点是数据确权,而数据确权的核心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技术问题,只有解决了数据归属权的核心技术问题,才能实现数据在法律意义上的确权!

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要素、数据资产、数据确权等的分类与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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